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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自律公約

 

  本經營管理顧問自律公約,是顧問執業行為之通識性的自律公約,為提升本會會員顧問服務的專業行為,並提升顧問服務的專業品質,特研擬此自律公約以提供本會會員執業之參考依據。

一.前言:

中華民國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協會 BMCA (以下簡稱本會),是從事經營管理顧問工作的從業人員所組成的非營利組織,本會成立於西元1987年,為台灣目前歷史最悠久,組織規模最大的顧問交流平台。本會承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的高級經營管理顧問班已有22年的歷史,是國內經營管理顧問唯一國家認證的發照單位,除此,並獲得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協會ICMCI組織的授權,在台灣為唯一的培訓及認證單位,所審核通過的國際級顧問(國際證照)已近百位,是國內最專業且與國際顧問接觸最密切的專業機構,有鑑於維護本會會員顧問之整體專業形象及社會之正面評價,特訂定此自律公約,以供顧問信守。

 

二.自律公約:

01.經營管理顧問的主要任務在協助組織或機構之營運合理化、提升效能及競爭力,並促進組織或機構及社會的福祉。

02.經營管理顧問應深信品德操守會影響自身的聲譽及社會大眾的信任,自應謹言慎行,知悉並謹遵「自律公約」及相關專業倫理規範。

03.經營管理顧問應認清自己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不承諾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工作,以維護顧問服務的專業品質及形象。

04.經營管理顧問應不斷精進學習,以提升自己的本職學能及專業素養。

05.服務於某組織或機構的經營管理顧問應遵守該組織或機構的政策和規章,在不違反專業倫理的原則下,應表現高度的合作精神。

06.經營管理顧問於其服務之組織或機構,發生道德倫理責任衝突時,應表明自己必須遵守專業倫理規範或自律公約的責任,並設法尋求合理的解決。

07.若發現經營管理顧問同仁或朋友,有違反專業倫理或自律公約的行為,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利用適當之管道予以矯正,以維護經營管理顧問專業之聲譽及當事人之權益。

08.經營管理顧問若對自己的道德倫理判斷存疑時,應就教其他經營管理顧問或專家學者,共商解決之道。

09.經營管理顧問必須信守承諾,對人應忠誠,不可造謠生事或搬弄是非。

10.遵守同業間的競爭倫理,包括不削價競爭(惡性競爭)、散播不實謠言(黑

   函、惡意中傷)、惡性挖角、竊取商業機密…等。

11.經營管理顧問處事應當光明磊落,不應該陽奉陰違、表裡不一,或者說一套做一套的不當行為。除此,也不應該販售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的服務或商品。

12.經營管理顧問應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重視社會公益,協助企業提升形

   象,謀求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

13.經營管理顧問對於所輔導的組織或機構,必須遵守保密責任,不論是業主、當事人或組織,皆不可以洩漏任何訊息給第三者,經當事人或組織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14.若為研究之需要而須參考所輔導對象的相關資料時,經營管理顧問應為當事人的身份保密,並預先徵得其同意。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個案、專案、討論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所輔導對象的相關資料時,應先徵求其同意,並應讓當事人預先閱覽稿件的內容後才可以發表。

15.經營管理顧問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對外招攬業務並收取費用,也可以自行開業

   或成為某組織或機構的顧問或團隊成員,並遵守該組織或機構的相關收費規定,收費標準可以參考本會的「服務收費參考標準」(如附件一)。

16.經營管理顧問執行業務前,應向當事人說明顧問專業服務的收費規定,並簽立服務合約書,以確認釐清顧問提供的服務內容及彼此的權利及義務。

17.經營管理顧問應避免收受當事人饋贈的貴重禮物,以免混淆關係或引發誤會及嫌疑。(在此定義:新台幣1,000元以上稱為貴重禮物)

18.經營管理顧問在接受諮詢、解釋分析組織或機構的診斷報告時,應力求客觀、正確及完整,並避免主觀、偏見、誤解及不妥的說明。

19.經營管理顧問在運用電腦、資訊、網路、雲端…等科技管理工具時,應考量受輔導對象的實際執行能力而應變,並提供最適合的工具之選擇建議。

20.若經營管理顧問輔導過程自覺輔導困難度已超越自己的專業能力時,應尋求其他經營管理顧問或團隊…等的協助,以期提供滿意的服務,否則,也應該誠實的告知當事人,共同進行善後處理,包括退費、補償、賠償…等事宜。

21.經營管理顧問於輔導組織期間,不可以成為該組織之股東也不建議持有該組織的股票,以保持超然中立的立場。

22.經營管理顧問於輔導該組織結束或結案後,如果認為該組織有投資價值,可以成為該組織股東或持有股票。

23.經營管理顧問於輔導該組織結束或結案後,依然負有對該組織保密之責任。

24.經營管理顧問於輔導該組織結束或結案後,如果有異議或糾紛,經營管理顧問應積極面對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善盡善後之責任。

25.經營管理顧問應尊重他人之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不可有抄襲竊取之行為。

26.經營管理顧問發表之著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之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發表或出版之研究報告或著作為二人以上合著,應以適當的方式註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個人的名義發表或出版。對所發表或出版之著作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鄭重而明確的聲明。

27.本會設有顧問自律委員會,以落實執行「自律公約」,接受道德倫理及自律等相關問題之申訴,提供相關疑難之諮詢,並處理違反自律公約之案件。

28.其它未盡周延之約定,得視需要由本會召集組成專案委員會,經研議後增補或修改,並予以公告周知。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協會 研擬

                          西元  2013  年  11 月  1  日 首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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