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舉報網路謠言,找北市警局就對了


八仙塵爆,民進黨對於網路上有人散布「八仙樂園陳姓總經理是民進黨大金主」,採取法律行動捍衛名譽,對於澄清事實,當有助益;然而當筆者看到民進黨採取的並非採取民、刑事途徑,而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報案,而台北市警局也火速找出散播者時,心中只有「訝異」二字。

台灣社會確實深受謠言之苦,但是處理謠言的方式,仍必須回到法律規範的內容與目的。該民眾因為在Line群組傳播「奇怪,太反常了!八仙樂園的總經理陳慧穎,是民進黨的大金主、萬海船運集團董事陳朝傳的大千金,民進黨這次怎麼不出來罵街呢?…」

第一層次的問題是:這是「謠言」?還是「合理評論」?

該段言論,「奇怪,太反常了!」這是評論;「陳慧穎是陳朝傳的大千金」這應是事實;「民進黨這次怎不出來罵街?」這句話也難謂構成「謠言」。

唯一可能構成「謠言」的陳述是「陳朝傳是民進黨的大金主」。但這樣的「懷疑」,也不是完全「沒有根據」。陳水扁涉入弊案時,眾多新聞即曾揭露,陳朝傳與陳柏廷父子進總統官邸,同時陳柏廷承認送扁家鑽表。唯一的問題是,「送扁家鑽表」,可不可以解讀為「民進黨大金主」?這是那段line唯一可以攻擊的點。

如果民進黨選擇以民刑事的訴訟,交由獨立性較高的法官來認定是否謠言,並且有公開透明的判決文可受公評,那麼不論為何,各界應都能接受;可惜本案中警方如何認定其為謠言,外界卻無從得知。

好的,我們姑且放寬標準,就認為把「送扁家鑽表」說成「民進黨大金主」是「謠言」。第二層次的問題是,這樣就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嗎?

《社維法》第一條開宗名義即指出「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換句話說,《社維法》的目的,在維護「社會安寧」,而非特定個人、團體、政黨的安寧。而在本案所適用之第63條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中,「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過去相關裁判的見解是「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例如,謊稱台灣便當店歧視菲律賓人的「便當文」,謊稱大地震即將來臨的「地震文」,乃至於「夜市紮針得愛滋文」、「隨機抓小孩文」、「核二廠輻射外洩文」…等等,都是因為虛構之事實可能會引發民眾恐慌,而遭裁定處分。

也因此,雖然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維法》之行為,有主動調查的義務,但過去對於網路上有關政黨的不實資訊,卻從來沒有予以干涉。筆者認為這不是警察機關消極被動,而是這些資訊未必該當《社維法》的構成要件。

也因此,本案重點不在「八仙樂園陳姓總經理是民進黨大金主」是否謠言,而在於警方是否在認定「公共安寧」的違反,有擴權、浮濫、選擇性之嫌?我們不妨提出三個疑問:

一、即便「民進黨大金主」確屬謠言,但對於公共安寧產生了什麼樣的危害,如何讓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違反《社維法》?

二、依《社維法》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有違背《社維法》行為之嫌疑者,即有開始調查之義務。依北市警在本案的見解,之前面對網路上那麼多有關政黨、政治人物的不實資訊,為何北市警從未主動發起調查?

三、《社維法》之舉報不以當事人為要件。未來是否任何民眾發現網路上的不實資訊,對特定政黨、個人之不實指控,都可向北市警舉報,而北市警都會比照此案,找出發文者的真實身分並予以裁罰?

行政處分書不像司法裁判文會上網公開,因此我們無從得知北市警在本案的法律見解。但為了避免北市警給予外界「選擇性執法」的印象,也為了澄清網路的亂象,筆者認為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未來我們只要發現網路謠言,就比照民進黨向北市警舉報,藉由北市警是否有一致的執法標準,就可略窺一二。

公共不安寧固然惱人,但讓被放大的「公共不安寧」,成為行政部門、政黨創造言論寒蟬的藉口;並且對眾多同樣程度的、甚至更嚴重的「謠言」,選擇性的執法與不執法。這種恣意、濫權,比公共不安寧更可怕。(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Search By Tags
尚無標記。
Recent Posts
Archive
Follow Us
  • Facebook Basic Square
  • Twitter Basic Square
  • Google+ Basic Square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