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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論─賴清德先守法再談修法


台南市長賴清德因認定李全教賄選才當上議長,而拒不出席議會,迄今已逾半年餘;又因監察院依台南市議會的送請調查,而於8月初通過彈劾賴清德,被稱為「賴神」的賴市長,頗有開戰的意味,先指控監察院違憲,再則擬申請釋憲「監察院是否違法擴權」,並呼籲廢監察院。

日昨則與高雄市陳菊市長,共同在民進黨中常會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一方面要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制,另方面規範正、副議長賄選一審有罪,即停止職務,提前下架。此提案獲民進黨中常會通過背書,賴神在臉書表示此為「掃除黑金,民進黨邁開進步的步伐」。

賴神的高空宣傳戰,及地面的法規戰併發,為求得自己率行政團隊「不出席議會」的道德正當性,只是賴神所引爆的地方府會爭議,是不是監察院就不得過問?兩項小修地制法的法條,是否就能保證杜絕地方黑金呢?

首先是監察院有無權限彈劾地方民選首長,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或彈劾。」賴市長雖是民選,但係「地方公務人員」,反而議會議員不算是;那麼賴市長有無「失職或違法」情事呢?監院的彈劾說明很清楚「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與49條規定」,兩條俱要求市長及其一級主管到議會開會;雖然對賴市長「彈劾」的判定或有討論空間,但監察院法制上可做裁奪,應是有依據的。

過去地方府會爭議,訴求監察院介入解套的已有前例;比如1999年台北市議會新黨黨團質疑市府預算編列違法,向監察院檢舉,監院台北審計處乃對市政府提出該年度預算編列的13項缺失。再如2011年屏東縣林邊鄉府會雙方因預算爭議,鄉公所不撥付代表會之預算(包含在公所中),而致地方議會斷水、電,鄉民代表會乃向監察院陳情,監院介入提糾正案而解套。以上事例及相關法條,不知賴市長能否平心靜氣的參考看看。

其次就兩項小修地制法的條文而言,第一項的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其實實務上已有不少地方先行,但理由常是「杜絕黑金的相反」;因為如果正、副議長候選人要賄選買票,最佳效果的保證,是議員們亮票,以能向買票者交代;再者,記名投票通常要有健全的政黨政治,黨籍議員才能團隊行動,但我們的地方議會,「無黨籍」是一大塊,「記名表決」某種程度助長買票者鞏固票源的效能。

至於「一審有罪」即下架的修訂,還是得看司法的進度,如果依此原則,李全教也還未到「下架」的判決,賴市長想修法,表示有依「法」治理的概念,李既未下架,賴何以不理?(作者為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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